股权回购条款在投资协议中已成常见安排,但其法律性质长期存在争议。司法实践中,既有判决将其视为附条件买卖,也有判决将其作为违约金条款处理,裁判结果因此呈现明显分化。

本文主张应区分两种典型形态:第一种为「估值兑现型」,触发条件为业绩 / 估值未达预期,实质是当事人对投资标的真实价值的事后调整,宜定性为附条件买卖;第二种为「行为约束型」,触发条件为对方违反约定义务,实质是对违约行为的金钱性救济,宜定性为违约金条款。

这两种形态在司法救济、税务处理、强制执行等多个层面均会产生不同后果——条款的「名」不重要,重要的是它在交易结构里实际承担的功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