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被投企业出现回购触发情形——业绩未达、对赌失利、IPO 受阻——GP 与 LP 之间常有分歧:LP 倾向立即发函行权,以保留法律救济;GP 倾向再观察一期,以避免触发回购导致企业现金流崩盘。

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,是机会成本问题。本文从三个真实案件出发……